國務院關于修改<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昨天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征求意見稿,報廢汽車“五大總成”可交售給零部件再制造企業;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夠繼續使用的也可以出售。
在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資格方面,征求意見稿弱化了現行條例中對注冊資本、場地面積、人員數量的具體要求,強調了企業要有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廢棄物存儲和處理設備、設施,與報廢汽車拆解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拆解操作規范。
征求意見稿允許報廢
汽車“五大總成”交售給再制造企業。“五大總成”是指汽車的發動機、變速箱、前橋、后橋、車架等總體構架,在現行條例中它們須作為廢金屬強制回爐。征求意見稿則規定,“五大總成”作為廢金屬,可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或按照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交售給零部件再制造企業;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應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
同時,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裝汽車,禁止報廢汽車整車、拼裝車進入市場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